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宜昌特困人员认定与办理条件详解如下:
一、特困人员认定条件
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、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无赡养、抚养、扶养能力的老年人、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。
具体认定条件如下:
1. 无劳动能力:包括以下几种情况: (1)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; (2)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; (3)因病、伤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; (4)其他经认定无劳动能力的情况。
2. 无生活来源:包括以下几种情况: (1)无固定收入的; (2)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; (3)其他经认定无生活来源的情况。
3. 无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无赡养、抚养、扶养能力:包括以下几种情况: (1)无子女或子女死亡,无其他法定赡养义务人的; (2)子女丧失赡养能力的; (3)其他经认定无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无赡养、抚养、扶养能力的情况。
二、特困人员办理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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宜昌特困办理条件
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、残疾人和未成年人,可以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:
(一)无劳动能力: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;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;残疾等级为一、二、三级的智力、精神残疾人,残疾等级为一、二级的肢体残疾人,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。
(二)无生活来源: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,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,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。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、经营净收入、财产净收入、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。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、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、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。
(三)无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。 其中,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,
1、特困人员;
2、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;
3、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,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,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;
4、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、精神残疾人,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,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;
5、无民事行为能力、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,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;
6、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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